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人吴某某持已生效(2013)汉中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18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保整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