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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法执字第003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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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人吴某某持已生效(2013)汉中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18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保整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