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韩民初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益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抚养费48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完全履行本次承担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涛执行员车小江执行员王锁祥
书记员:薛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