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路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路某某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财礼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4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路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执字第001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梁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