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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鹏与路芳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执字第0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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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路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路某某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财礼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4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路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执字第001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梁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