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賀某某,女。被执行人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賀某某申请执行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賀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秋某某返还其个人财产(嫁妆)被柜1个、木箱1个(加锁)、绿驹电动车一辆、棉被4床、蚕丝被1床、夏凉被1床,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秋某某返还申请人賀某某全部个人财产,并承担50元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审判员:史志强代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梁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