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南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孩子2013年度抚养费共计18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把案件款18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来本院,申请人南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梁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