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林林,女,生于1972年3月22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被执行人邹红昇,男,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红昇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邹红昇于2013年10月28日交纳执行款65000元,但要求本案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邹林林交纳。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邹林林意见,邹林林自愿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50元。现申请执行人邹林林已将执行款65000元领取,并主动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750元。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瑛
书记员::庞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