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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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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200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10号马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