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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胶南执字第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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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

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探视孩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