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
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探视孩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