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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单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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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某。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字第5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