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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沃永华与张春燕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桐商初字第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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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沃永华,被告:张春燕,

原告沃永华诉被告张春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永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沃永华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汤德宫人民陪审员:罗敏人民陪审员:夏凤乔

书记员:邵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