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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北京康美丽容美容有限公司与北京拓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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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康美丽容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百子园**楼****402。法定代表人邵心粼,经理。被告北京拓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院**楼2—601法定代表人刘宝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美丽容美容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拓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康美丽容美容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拓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康美丽容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果继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