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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昀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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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丛美兰,总经理。被告威海昀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法定代表人杨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昀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玉美净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

代理审判员:姜倩倩

书记员:戚峰源-1-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