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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叶立军严巧华戴伟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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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3-1-6路卓越大厦305。法定代表人刘泽泳。被告叶立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严巧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戴伟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傅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