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3-1-6路卓越大厦305。法定代表人刘泽泳。被告叶立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严巧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戴伟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傅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