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赖伟权,主任。申请执行人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叶文巧,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雁,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叶文巧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叶文巧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叶文巧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叶文巧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115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邓志伟
书记员:黄俊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