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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丽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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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初丽君,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娟与被执行人初丽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0110元。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初丽君向法院交付案款10110元。2013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1011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刘忠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