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秋华,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瑞祥花苑********。被执行人:杜强伟,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和田二街******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强伟的存款、收入6438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杜强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宇
书记员:孟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