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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秋华与杜强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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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秋华,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瑞祥花苑********。被执行人:杜强伟,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和田二街******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强伟的存款、收入6438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杜强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宇

书记员:孟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