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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元清与鼎铭法律服务所、罗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法执字第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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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元清被申请执行人鼎铭法律服务所被申请执行人罗涛

申请执行人李元清与被申请执行人鼎铭法律服务所、罗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法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吉坤执行员李保平执行员张立勤

书记员:祝春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