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第**A2。代表人谢崇柳,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章爱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盛、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7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9868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并冻结被执行人注册商标。因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