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万钧。被执行人钟俊聪。
划拨被执行人钟俊聪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伟科
书记员:张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房万钧。被执行人钟俊聪。
划拨被执行人钟俊聪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伟科
书记员:张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