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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房万钧与钟俊聪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东宝执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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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房万钧。被执行人钟俊聪。

划拨被执行人钟俊聪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伟科

书记员:张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