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殷明泉,主任。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郑清瑞委托代理人高继华,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郑清瑞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清瑞所有的款项408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林乐园
书记员:张逸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