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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4-3177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与郑清瑞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3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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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负责人殷明泉,主任。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郑清瑞委托代理人高继华,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郑清瑞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清瑞所有的款项408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林乐园

书记员:张逸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