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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董守卫与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商初字第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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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守卫。被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开发区黄河路南黄山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明,东营万佳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山山,东营万佳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守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守卫与被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守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守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敏

书记员:王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