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文化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工业区富鑫林工业园**(**)厂房法定代表人徐平。被告徐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徐平名下位于深圳市新安镇上川西路富通苑A栋A1座604号的房产(深房地字第××,有抵押),同时冻结了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友利银行深圳分行10×××78账户内的存款901190.08元。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及其担保财产的查封,被告亦同意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徐平名下位于深圳市新安镇上川西路富通苑A栋A1座604号的房产(深房地字第××,有抵押)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友利银行深圳分行10×××78账户内的存款901190.08元冻结。
代理审判员:欧阳珂
书记员:鲍金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