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3年1月17日对原告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基业彩钢复合板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判决书第5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5806元,原告负担323元,被告负担5483元。后加本案鉴定费69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任峻山审判员:杨庆华助理审判员:张翔宇
书记员:高凤艳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本院2013年1月17日对原告河北彦博彩涂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基业彩钢复合板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判决书第5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5806元,原告负担323元,被告负担5483元。后加本案鉴定费69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任峻山审判员:杨庆华助理审判员:张翔宇
书记员:高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