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苗焕。委托代理人:沈素珍,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志华。委托代理人:倪玲玲,余姚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苗焕诉被告杜志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苗焕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志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苗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任苗焕负担。
审判员:唐平君
代书记员:王瑶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