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向东,委托代理人朱红宇,被告成都广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被告西昌市广平农副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广平农副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由原告成都市方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玲
书记员:薛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