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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蒋园芳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2013)金磐刑初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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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爱娟

代书记员:林柳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