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邓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桂法刑初字第1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邓某某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邓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裁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于2013年12月3日在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雷坪矿区非法采矿,该矿矿名叫金狮隆。2006年下半年,桂阳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对该矿几次责令停业整顿,邓某某对此怀恨在心,并吩咐邓某甲(另案处理)讲如果执法队的再来整顿,他就将执法大队的打一顿。2007年1月25日上午,桂阳县矿山联合执法队彭某某带领队员谭某甲、雷某甲、谭某乙、徐某乙、周某乙、罗某乙、张某乙共八人分乘一辆长城哈佛车和一辆北京战旗车再次对金狮隆矿进行整顿。邓某甲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邓某某,随即被告人邓某某带来木棒,邓某某和其儿子邓某乙(另案处理)纠集邓某丙(已判刑)、邓某丁(已判刑)、邓某戊(另案处理)、邓某己(另案处理)等十多人,邓某某得知县矿山联合执法的彭某某等人已经离开矿往青兰乡西江村走时,被告人邓某某等人立即骑摩托车去追。在西江村公路路段,被告人邓某某等人追上谭某甲等人,拦住县矿山执法队的车辆,将执法队的两台车砸毁,同时对执法队的人追打。随后邓某某、邓某丁等人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两台车损失价值10610元;经法医鉴定部门鉴定,谭某甲、雷某甲构成轻伤,周某乙、徐某乙、谭某乙构成轻微伤。2011年8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到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因传唤不到位被逮捕,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1日上网追逃。被告人邓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谭某甲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谭某甲已领取被告人邓某某一次性现金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4475元。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雷某甲达成和解,由被告人邓某某一次性现金支付雷某甲赔偿款人民币22700元。庭审后,被告人邓某某积极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20651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桂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于2011年8月5日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5日起诉,后因传唤不到位,被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8日提请逮捕,邓某某在逃,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1日上网追逃。3、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在逃人员编号:T4310210019992012100003),2013年11月20日到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投案自首。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以及被害人谭某甲、雷某甲受伤的情况和一辆长城哈佛车、一辆北京战旗车被砸的情况。5、桂价认鉴字(2007)第25号价格鉴定书证实,桂阳县矿山联合执法队被砸的一辆战旗吉普车和一辆长城哈佛旅行车损失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610元。6、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谭某甲、雷某甲均构成轻伤,徐某乙、周某乙、谭某乙均构成轻微伤。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一把手枪和六发子弹已经返还给被害人谭某甲。8、民事和解协议书及领条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谭某甲达成和解,被害人谭某甲已经领取被告人邓某某一次性现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4475元。9、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雷某甲达成和解,由被告人邓某某一次性现金支付赔偿雷某甲人民币22700元。10、(2008)桂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邓某丁因本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1、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青兰乡金狮窿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青兰乡聂锡村从事采矿活动,桂阳县国土局于2006年12月27日责令青兰乡金狮窿矿停止开采。1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25日上午,他在桂阳县矿产品统征办青兰站上班。上午11点多钟的样子,青兰雷坪矿下岗职工邓某某匆匆赶到统征办青兰站办公室,并告诉他其从地上捡到一把手枪,打算交给青兰乡政府主管政法的曹某某。邓某某说曹某某不在,请求他转交。邓某某说完话后将一把军用手枪(经查该枪枪号为33002781,内有一弹夹,装有6发子弹)交给他后匆匆走了。之后,他把枪交给了公安机关。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25日11时45分钟的样子,他看到有一二十个人用木棒在青兰乡西江路段将两台车子的玻璃砸烂并打伤穿制服的人。14、证人邓某庚的证言证实,她的丈夫邓某某曾经对邓某x(又名邓某甲)讲过执法队的人再来金狮隆矿的话就要喊人去打执法队人员。2007年1月25日上午,邓某甲到她家里讲厂棚被烧了,邓某某后来带着木棒骑摩托车出去了。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执法大队在整顿金狮隆矿那天,有一个永兴的“小邱”到他家里告诉他丈夫邓某甲金狮隆矿的厂子被烧了,要邓某甲通知老板邓某某,邓某甲听后就骑摩托车走了。16、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25日上午8时许,他们矿山综合执法大队受县里统一安排,在彭某某的带队下,一行八人分坐两辆车子到桂阳县青兰乡矿区进行整顿。他们于10时许开始整顿非法矿。当他们整顿到一个叫金狮隆矿时,矿老板不在,他们要守矿的人联系老板,但是守矿的人没有联系。于是他们就烧掉了这个矿的厂棚。他们离开不远,守厂的人就用水把火扑灭了。执法队队员徐某乙接到这个矿老板邓某某的电话,邓某某在电话中恶语相向,说他们等下回家经过其村子的时候,要他们好看,并且说要打死他们。徐某乙向彭某某汇报了该情况。当他们过了老政府一个叫西江村新兹江的地方,被后面追来的7、8台摩托车超过,摩托车横在马路中间,一共二十多人都手持锄头把、木棒之类的凶器,先是一顿乱砸车子,将两台车子的玻璃全部砸烂。他让邓某某喊住年轻人,不要把事情搞大了,邓某某说“现在晓得喊邓老板了?”,说完用锄头把猛砸他的车玻璃,其他的人也一顿乱砸。他看见情况不妙就把车门暗锁死,对方的人就去扯锁,并将门打开,想把他拖下车,他就死死抓住车子方向盘,对方的人就猛打他的手和脸部,其中一个人用锄头把撞他的脸部,他的鼻子流了许多血。谭某甲因为认识邓某某想去讲理,不料被邓某某的人冲上去一顿乱打。谭某甲边逃边想掏枪鸣示警,可是枪被邓某某一伙人抢走。谭某甲被打倒在地,头部受重伤并昏过去了。后面的第二辆车上一个叫雷某甲的也被打成重伤。两辆车的玻璃全部被砸碎。邓某某见他们有几个人被打得动弹不得,血流满地,邓某某并叫那伙人撤回。之后他们报警,后来听说对方的人把抢去的枪交给了政府一个干部。17、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27日,他们对金狮隆矿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07年1月25日,他们矿山联合执法支队八位成员,依照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对桂阳县青兰乡非法矿山进行整治。他们来到金狮隆矿时发现该矿还在生产,并责令在场的管理人员将厂棚内物资和人员疏散出来,依法断除了该矿的生产用电。当他们在对金狮隆矿进行整治时,邓某某与他通了电话,要求他们手下留情,并说了一些带威胁的话。执法大队立即向当时带队的彭某某汇报,并商量把永华矿整治后绕道从黄田村撤回。他们整治完任务从黄田村撤回到青兰乡老政府附近时,被邓某某为首的16人坐摩托车追上,执法车辆被拦住。除了邓某某外,其余的人都带着约1.2米长的木棒之类的凶器。邓某某的一伙人拦住他们的车后一顿乱砸车子,将车子的玻璃全部打烂,后来又准备将他们队员拉下车。他们大多数人都坐在车内根本没有自卫能力。谭某甲坐在第一台车,见是邓某某等人就下车与邓某某解释,但另外几个手执木棒的年轻人将谭某甲打倒在地。邓某某的一伙人分别将执法大队的两台车包围进行打砸,随后对方又来了二台摩托车,将第二台车的雷某甲打倒在地,致使雷某甲当场昏迷,对方见此情况后才离开现场。18、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证实,2007年元月25日上午9时许,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的彭某某队长带领他、雷某甲、罗某乙等八个人乘坐两台车到青兰乡整顿非法矿山。他们首先来到邓某某的金狮隆矿,因为此矿在他队下达了停产整顿的通知书后仍在生产。他们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放火把工棚烧了一下,然后口头告知在场的民工,要他们转告矿主邓某某主动到县联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罚。之后,他们执法大队的徐某乙对他说“邓某某对他们烧厂棚一事有很大意见,可能会报复他们”。于是他们在整顿了另外一个非法矿山后,往青兰乡老乡政府方向撤退。当时他坐的是第一台北京战旗型车,跟他同车的是徐某乙、谭某乙、张某乙。其他四个人则坐在第二台长城哈佛车上。当他们撤退到青兰乡李玉庵路段时,邓某某打了徐某乙的电话,徐某乙就要他接,于是他就接了。邓某某在电话中问他们在哪里,并让他们等一下。因为当时信号不好,他听不清楚,他就没有说什么。几分钟后,在青兰乡西江路段时,他就看见邓某某首先带头用木棒砸谭某乙驾驶室玻璃。其余的人也用木棒把车玻璃全部打烂,并用木棒打他们车里的人。他跟邓某某说“不要把事情搞大了”,邓某某却说“不要说”。这时一个穿红色上衣的青年男子从他对面冲过来打他,他立即转身跑开准备掏枪鸣枪示警,但是他感觉背部被打中一棒,并昏过去了。当他醒来后,他发现邓某某一伙人已经走了,他们的两台车被砸烂,接着他发现身上的警枪也不见了,四处寻找也没有找到。这时他又听到雷某甲在喊救命,他叫周某乙开着那台哈佛车把雷某甲送到青兰乡卫生院抢救。之后,他们坐120的救护车到桂阳县人民医院,后来被转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9、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25日上午8时许,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人员彭某某、罗某乙、谭某甲等八人到桂阳县青兰乡矿区进行整顿。因为金狮隆矿是非法开采的,他们执法支队之前向青兰乡金狮隆矿区下达了三、四次通知,但是矿老板邓某某不听劝告,继续非法采矿。他们要金狮隆矿区管事人员把厂棚撤掉。之后,邓某某打电话给徐某乙谈谈关于矿区被整改一事,但未谈成。到了上午11时许,他们执法人员未见到邓某某,就点火烧金狮隆矿的厂棚,当烧掉厂棚一角时,矿区的人就用水将火扑灭了。徐某乙说邓某某在电话里威胁他们。队长彭某某怕出意外,决定走另外一条路。当他们绕道从黄冲村到老乡政府下面约200米路段时,后面追来的6、7台摩托车冲到他们执法队人员谭某乙驾驶的车前面,拦住他们的车,他们共十多个人将前面谭某乙驾驶的车的玻璃全部打烂。这时,谭某甲下了车,接着就有人用木棒打谭某甲,谭某甲往他们后面这辆车跑。之后又来了四辆摩托车,共二十多个人用木棒将他们后面这辆长城哈佛车的玻璃全部打烂,罗某乙下车被打到公路右边的田里去了。他下车去拉罗某乙上来后,刚走到公路上,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头发染黄的年轻人从后面将他脑部打了一棍,他就晕过去了。他醒来时,发现自己已经躺在桂阳县人民医院了。20、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25日,县矿山联合执法队开了一辆北京战旗车和一辆长城哈佛车去青兰乡一个矿区执法返回到青兰乡西江村一路段时,两辆车辆被后面追上来的多辆摩托车拦住。一伙年轻人手持木棒打砸两辆车辆、打人。两辆车辆被砸烂,他和谭某甲、谭某乙、张某乙、徐某乙、雷某甲、罗某乙、彭某某共八位矿山执法队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雷某甲、谭某甲受伤最严重。21、被害人彭某某、张某乙、罗某乙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证实了2007年1月25日,谭某甲、雷某甲等八位县矿山执法队员因整顿非法金狮隆矿被邓某某在电话中威胁,后他们分乘两辆车辆在青兰乡西江村路段被邓某某等人乘坐的摩托车拦住。邓某某带来的十多个年轻人手持木棒砸了他们执法队的两台车、打伤了执法队员。八个执法队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谭某甲、雷某甲受伤最严重。22、同案人邓某甲的供述证实,金狮隆矿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属非法开采,他在金狮隆矿是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2006年下半年,县矿山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多次到他们金狮隆矿来执法,要他们矿停产,矿长邓某某不肯停工整改。在打执法大队的前两三天,邓某某到他家里告诉他,县执法大队的人再来金狮隆矿的话,让他喊人把执法大队的人打一顿。2007年1月25日,县矿山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又到他们金狮隆矿来执法,当时他还睡在家中,他们金狮隆矿的另一个管理人员邱某骑摩托车从隆上赶到他家来告诉他说,执法大队的人又在烧他们的厂棚了,叫他快到隆上去。他起床后到邓某某家中去报信,他到邓某某家时碰到邓某某的老婆“冬云”,他把事情告诉了她,邓某某在睡房里听到情况。之后他回到家中正准备骑摩托车到金狮隆去,就看见邓某某揽了一捆木棒(大约6、7根,是杉木锄头棒,约1米长),然后坐上他的摩托车,气冲冲的对他讲:“把他们打一顿”。他当时没有作声,当车驶到青兰乡矿产品收费站路段时,邓某某下了车,并说等到这里,喊人来打执法大队的人。因为他怕执法大队的人把厂棚烧了,就先一个人骑摩托车到了金狮窿,他看到管理人员邱某、刘某甲、民工刘某乙、邓某成等人在现场。燃烧的工棚内已被在场的民工用水扑熄了,下面的摇床厂棚还在燃烧,于是,他又用水把火扑灭。过了半个小时后,邓某某喊了7、8个人分乘4、5台摩托车,每人手上都拿了一根木棒,来到金狮隆下面的路边上,然后带着这些人往青兰乡聂锡村鸡公岭方向去追打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10多分钟后,邱某和刘某甲又骑了一辆摩托车往鸡公岭方向去了,所以他没有必要再去追打执法大队的人了。再过了10多分钟,他就接到妻子的电话说他们已经把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打伤了,要来抓他,他听后很害怕就急忙从金狮隆逃走。23、同案人邓某丁的供述证实,2007元月25日,他和邓某观、邓某洋、邓某戊、邓某、邓某己六人在雷坪矿玩,途经雷坪矿税费征收站时,看到邓某某等几个人在那里。邓某某身上揽了些锄头把,邓某某叫他们去有事,邓某某的儿子邓某乙给每人发了一根锄头把,然后他们跟邓某某一起坐摩托车在西江村路段追到两台小车,其中有一台是白色的。他们一下摩托车就用锄头把砸车子,之后开始打人。车里面的人让邓某某不要乱事,但邓某某没有做声。他们打伤几个人后,邓某某怕出事就叫他们不要打了,他们就骑摩托车回到了陈溪村。他没有打人,只是砸了两台车的玻璃。他去之前不知道是哪里的人和车,只是追到后看到车子里的人是穿着制服才知道是国家工作人员。事后他听说是因为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烧了邓某某的矿棚并叫邓某某交罚款一事才打的车和人。除了他们六个人之外,一起去的有邓某某和他儿子邓某乙、邓某丙,其他的几个人他就不记得了。24、同案人邓某己的供述证实,2007年元月25日,他和邓某观、邓某洋、邓某戊、邓华、邓某丁六人去雷坪矿玩,途经雷坪矿税费征收站时,看到邓某某等七八个人在那里,邓某某身上揽了些木棒(实际是锄头把)。邓某某讲他的洞子被人砸了,要他们跟他走。邓某某将木棒交给其儿子邓某乙,由邓某乙分发木棒。邓某某与另外一个人坐摩托车先走了。他们跟在后面一起坐摩托车在西江村路段追到两台车。他到现场时已经有人在砸车和打人。他没有打人,只是砸了一台车的玻璃。过了一会儿,邓某某要他们回去。他事后才知道被打的是国家工作人员。25、同案人邓某戊的供述证实,2007年元月25日,他和邓某己、邓某丁、邓某、邓某洋等几个人经过青兰乡税费统征站时,邓某某叫他们帮他去打架,并给他们发了木棒,然后他们跟邓某某一起坐摩托车在西江村路段追到两台小车。他们一下摩托车就用木棒砸车子。他砸了前面那台吉普车的大灯和引擎盖几棒。当时一起去的共有十几个人,他看见有一个人被打出血。2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他在桂阳县青兰乡雷坪矿经营一家名叫金狮隆矿,该矿是非法开采的矿。2007年1月25日早上9点钟左右,他在床上睡觉,邓某甲(又名邓益秋)来到他家(雷坪矿职工房)告诉他说执法大队放火把厂棚烧了。他听到这个情况很恼火,对邓某甲说“喊一些人打他们一顿”,他揽了3、4根木棒搭上邓某甲的摩托车到桂阳县青兰乡雷坪矿统征办收费站。当时邓某丙等人也在统征办,他讲了执法大队烧了他金狮隆矿工棚的事,并说要搞死执法大队的人。当时统征办来来往往的人很多,他那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雷坪矿很大,邓某丙和雷坪矿里其他人就要和他一起去搞死执法大队的人。然后,他就和邓某丙等十多个人骑摩托车往桂阳县青兰乡聂锡村方向追,一直追到桂阳县青兰乡西江村将执法大队的车拦了下来。他先下车踢了前面那台车的轮胎几脚,谭某甲赶忙对他说“老伙计算了”。他说“老什么伙计,讲什么讲”。这时其他的人就执木棒砸两台车的玻璃。谭某甲见他们的人砸车就从车上下来,对他说“老伙计有什么事好好说,不要把事情搞大了。”他说“不要说这些”。这时邓某丙拿了根木棒打了谭某甲一棒,谭某甲想掏出枪来,邓某丙又朝谭某甲转身时挥棒打了谭某甲的头部一棒,谭某甲当时倒在地上就起不来。邓某丙趁机捡了谭某甲的手枪。他看到有几个人的头部都出了很多血,他怕出事就喊邓某丙等人不要打人了。于是他们又立即坐摩托车返回到了收费站。他把谭某甲的手枪交给收费站的人员,要工作人员将手枪归还给谭某甲。后来他一直到处流浪逃跑。27、被告人邓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财物损失10610元,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后又逃跑,再主动投案的行为应在从轻幅度内缩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持械妨害公务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财物损失10610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查,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后主动交纳了车辆损失等赔偿款共20651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桂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邓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典武人民陪审员:谢小桂人民陪审员:王志成

代理书记员:张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