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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解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路刑初字第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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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2013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忆、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目无法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解某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磊磊

代书记员:郑勇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