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汪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丹刑初字第000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4月2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秀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救火,减少火灾损失,对所造成的损失,主动与受害人协商处理,且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蔡璐

书记员:徐楠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