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因涉嫌失火罪2013年10月17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度。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诉(201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生产劳作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仁义人民陪审员:谌卫红代理审判员:邓阳
代理书记员:吴海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