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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邵某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靖刑初字第0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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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甲,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屈媛媛、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上坟过程中,过失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积极扑灭火灾,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贺某某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粉色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晓鸿

书记员:王晓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