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晏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茶法刑初字第2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09月18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林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贵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且未注意安全防范,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87公顷、灌木林地16.1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晏某某积极扑救山火,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被告人晏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刘雪来投案,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能积极主动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因此,对被告人晏某某可免于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第一款,笫六十八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某某犯失火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荣华

书记员:刘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