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吴甲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茶法刑初字第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甲某,女,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茶陵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3年4月1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林检刑诉(2013)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甲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甲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吴甲某在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其用火前虽然修理了简单的防火带,但其防火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由于其主观上过于自信,最终酿成森林火灾,且过火灌木林地面积较大,损失较重,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吴甲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吴甲某悔罪表现明显,加之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其无再犯罪之危险,如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甲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颜星

书记员:陈红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