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59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秦金芽代理审判员:王武人民陪审员:童一明
代书记员:蓝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