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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2013)安法刑初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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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X,因本案2013年8月16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被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由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失火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在生产劳作过程中,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很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经安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XX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积极恢复植被,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海勇

代理书记员:邓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