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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王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丹法刑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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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35年7月22日,汉族。2010年4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等证言,丹凤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火灾现场勘测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6公顷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失火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抢救,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贾无琦

书记员: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