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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丹法刑初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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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90年5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刘某甲、彭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等证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丹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贾无琦

书记员: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