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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0

吴启学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黔23刑终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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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失火文书

原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启学,男,1970年5月29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苗族,小学文化,住晴隆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贞丰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光武,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黔川审判员:蒋文禄审判员:高华育

书记员:吴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