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松花,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失火罪,2012年6月30日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林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松花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永霞、被告人叶松花、证人林云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松花因焚烧稻草而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木面积130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92006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叶松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松花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亲属亦对部分失火林地实施了补植复绿行为,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均放弃赔偿要求并均表示谅解,同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松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沈晚晖代理审判员:林杰人民陪审员:曾凤杰
书记员:曾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