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2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平江县人,农民,住XX。因涉嫌失火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李XX在本村“湾丘”其责任田中烧茅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山火才于当日16时左右扑灭。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78.5亩,其中烧毁小田村26.5亩,圳坎村39亩,五狮村13亩;受损幼树7989株,其中杉幼7300株,油茶幼树689株(小田村杉幼2464株、油茶幼689株,圳坎村杉幼3627株,五狮村杉幼1209株)。案发后,被告人李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李益堂、李武根、李新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犯罪时已满85周岁,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正彪
书记员:胡艳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