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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应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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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1990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婧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由于过失行为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村集体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应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钱欢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