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艳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3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