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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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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失火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钱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