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某甲。2001年7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建德市公安局
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甲犯失火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甲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过失引起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方璇
书记员:王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