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建设,男,1956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莫昌生,男,1956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陆萍,女,199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高建设、莫昌生与被执行人陆萍失火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刑初字第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陆萍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周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