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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建设、莫昌生与陆萍失火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5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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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失火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建设,男,1956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莫昌生,男,1956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陆萍,女,199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高建设、莫昌生与被执行人陆萍失火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刑初字第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陆萍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周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