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国防(绰号“小朱大眼”),男,汉族,1946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国防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国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国防在焚烧杂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国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国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殷东伟人民陪审员:袁素月人民陪审员:张秀云
代书记员:竺露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