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良纲,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张福明,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金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诉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张福明、朱金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第一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承担。
审判长:毕守国代理审判员:张友国人民陪审员:陶源
书记员: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