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保中,男,汉族,1945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保建审判员:杨合庆审判员:朱继坤
书记员:史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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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保中,男,汉族,1945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保建审判员:杨合庆审判员:朱继坤
书记员:史丰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