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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李保中与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许县行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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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李保中,男,汉族,1945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保建审判员:杨合庆审判员:朱继坤

书记员:史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