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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党转弟诉被告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蒲民初字第0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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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党转弟,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街道税务所。身份证号码:6121281958092539. 被告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宏。委托代理人王明远,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转弟诉被告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转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转弟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转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党转弟负担。

审判长:同小虎审判员:李谋芝审判员:贺俊杰

书记员:王月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